为严肃工作纪律,严谨工作作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院长、书记请假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2.教师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院长批准。3天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3.星期三下午为学校规定的教职工例会时间,无故不参加者,报学校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周三下午例会请假一次按半天计算,连续两周例会请假按请假两周计算,连续三周例会请假按请假三周计算,以此类推。
5.学校和学院临时性工作和会议要求教师参加的,因故不能参加的,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对待,报学校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6.任课教师请假除遵循以上条款外,还需提前一天填写调课申请单,由教研室和教务处安排调课。
7.学校安排的大学英语四六级等各级各类考试,是正常教学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8.所有请假人员(包括产假)必须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及时报学校及学院相关部门,请假结束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9.请假需履行学校相关规定的手续。
安阳工学院艺术设计学院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