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艺术设计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通过高校开办了国家助学贷款。为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艺术设计学院设立情总支学贷部,负责管理学生助学贷款的基本工作。
第二条 学生申请国 家助学贷款,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办公室与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比例具体负责管理我校学助学贷款的审批、 发放和回收 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专科(高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二章 货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经办银行为学生提供的是诚信贷款即无担保贷款。第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无不良生活习惯。
(三)学习努力, 成绩优良
(四)提供生源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其在校期间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必须费用(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五)申请诚信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有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关证件:
(六)符合中国人民信贷法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介绍及见证
第七条 申请信用方式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
第八条 介绍人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办公室,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它有关规定事宜。
第九条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借款人的班主任)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提供借款人每年的品行说明。
第十条 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求。
(一)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名称。
(二)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作址
(四)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五)还本付息方式。
(六)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款。
(七)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八)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向银行提供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按时履行还款协议计划。
第四章贷款金额、利息和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为: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最高金额每年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为体现政府对经济困难学 生的扶助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借款人在校期间还款的,给$ 100%的利息补贴;学生毕业离校后,所贷款的利息由本人负责支付,不再实行补贴办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及维村基本的生活开支。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发放
第十五条 在发高考录取通知书的同时,向新生寄发国家助学贷的宣传材料。
第十六条 学院在新生报划时,要向学生宣讲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介绍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向提出申请的学生发放申请表。第十七条 每年9月下旬办理新生贷款业务,当年发放贷款,要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向艺术设计学院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由艺术设计学院统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
款办公室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初审合格的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统一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办公室每年将经办银行批准发放的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汇总,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六章 助学货款的变更与回收
第二十条 借款人在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办公室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体学、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现学院及担保人、介绍人、见证人有责任及时通知学校学生资用中心助学贷放办公室,助学贷款办公室即告知银行,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货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就毕还款协议及贷款金额确认手续,方能办理转学手续。